中新網茂名9月22日電 (梁盛 葉瀅)廣東茂名市中級法院22日下午舉行新聞發佈會,通報當地某公司國有資產處置過程危害公共安全案情,梁志某、梁喜某等12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獲刑6年至1年不等。
  據瞭解,1995年,原茂名市計委下屬企業共同出資成立鑫龍公司,先後委派茂名市計委公交科科長劉師某兼任鑫龍公司副總經理、總經理、法定代表人。自2001年開始,有人密集舉報劉師某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,非法轉讓國有資產股權、以虛假訴訟方式蓄意侵占國有資產股權等問題。隨後,劉師某嚴重違紀、非法轉讓國有資產等系列問題浮出水面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2013年7月中旬,梁志某召集、煽動鑫龍公司關聯企業茂名市隆港發展有限公司部分員工,密謀強行“控制”由茂名市國資委向法院申請解封的公司資產。2013年7月14日7時許,梁志某、梁喜某糾集張帝某、梁鎮某、劉日某、梁鎮某、潘金某、戴禮某、梁海某、李安某、黃亞某、楊亞某等人,有組織地攜帶酒精、汽油等易燃品進入中油王港石化公司庫區,將汽油瓶、酒精瓶和液化煤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堵塞在庫區。
  接警到場的公安人員反覆勸告後,梁喜某等人仍然不肯轉移易燃易爆物品離開危險區域,並與其他被告人向進入庫區的工作人員投擲火把和汽油瓶、酒精瓶,還打開液化煤氣瓶閥門噴出煤氣。當時中油王港公司處於正常營業,油庫、氣庫、化工庫的庫存量高達7972.779噸。後因公安機關及時果斷處置,方避免造成嚴重後果。
  2014年6月24日,信宜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,判處主犯梁志某被有期徒刑6年,梁喜某等其餘被告人分別獲刑4年至1年不等。
  一審宣判後,梁志某、梁喜某等6人不服,提出上訴。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,並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,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茂名危害公共安全案12人獲刑 曾險些引發驚魂險情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kwbnplq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